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荣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4********0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291民初211号 |
案号 |
(2020)湘1291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兰荣波、丁玉娥于2018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此前所欠的全部利息(按双方当事人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2018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 000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9.5635‰计算;二、若被告兰荣波、丁玉娥未按上述协议偿还借款本息,则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所欠的剩余全部本息;三、被告张永吉、成群芳、梁恒明、谢冬香对被告兰荣波、丁玉娥的上述贷款本息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兰荣波、丁玉娥追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 111.13元,减半收取11 555.57元,以及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兰荣波、丁玉娥、张永吉、成群芳、梁恒明、谢冬香共同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