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6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81民初4702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2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刘小平、张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贷款本金2338620.8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2018年2月5日止的利息、罚息为229841.1元,自2018年2月6日起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刘小平、张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500元;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在240万元范围内对登记在长沙市龙安花炮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乡市坝塘镇乐安村的厂房(房权证号分别为:宁房权证坝字第00056001号——宁房权证坝字第00056050号,宁房权证坝字第00056132号——宁房权证坝字第00056138号,宁房权证坝字第00056140号——宁房权证坝字第00056149号,宁房权证坝字第00056351号——宁房权证坝字第00056364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余建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刘小平、张荣华之还款义务及其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陈媛秀在24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刘小平、张荣华之还款义务及其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 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合计 30 802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负担 1 802元,刘小平、张荣华共同负担2 9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28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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