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颖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3********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23刑初47号 |
案号 |
(2020)湘0723执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东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抢劫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33年5月22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邓颖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抢劫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9年3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邓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魏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羿成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六、被告人黄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案被告人邓颖雄、邓凯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邓凯涉案资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羿成云涉案资金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