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3********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923民初1984号
案号
(2020)湘0923执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李莉、陆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3892.81元,逾期利息4586.53元,本息合计168479.34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谌艳群、谌雄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谌艳群、谌雄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莉、陆晖追偿。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被告李莉、陆晖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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