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金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3民初387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小丹与被告罗红云签订的《四空门面租赁合同》;二、由被告罗红云、杨金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周小丹承租房屋装修残值损失96 000元;三、驳回原告周小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周小丹负担1000元,由被告罗红云、杨金根负担2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