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宾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03********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3民初293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恢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宾光辉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喻泉清借款本金118 500元,利息31 100元;驳回原告喻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喻泉清负担190元,被告宾光辉负担1460元(此款已由原告喻泉清垫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