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双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27********7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822刑初198号
案号
(2019)湘0822执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桑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双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歆韵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 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爱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作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共计一个月二十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芳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袁芝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共计两个月二十六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王双军、张歆韵、黄爱华、王作新、王芳艳占有的江西省宜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影视城10号、30号、33号门面,及门面出租收益700.00万元予以追缴后,返还给江西省宜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时间
2020-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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