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方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2********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81民初4332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卫平支付工程价款91100元及利息(以工程价款91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2月4日起计算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范卫平承担52元,被告李方勇承担1135元。如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