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方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2********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81民初4332号
案号
(2020)湘0281执5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醴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卫平支付工程价款91100元及利息(以工程价款91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2月4日起计算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范卫平承担52元,被告李方勇承担1135元。如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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