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2********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381民初3041号 |
案号 |
(2020)湘1381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正定、梁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9999.97元及利息736.9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刘正定、梁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