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钊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62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8民初1786号
案号
(2020)湘0528执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郭钊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信用卡本金5785.98元、利息826.49元、费用1820.43元;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郭钊明负担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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