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昌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5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25民初557号 |
案号 |
(2020)湘0225执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瑶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邱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支付利息3007.5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月利率5.9165‰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赵昌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瑶、赵昌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