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2********2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4民初3840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魏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隆回县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 0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2 500元,本息共计472 500元。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450 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上述应给付款项直接支付给本案原告,或者支付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账号:8002 6407 9911 018)。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88元,由被告魏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