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双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0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2民初715号
案号
(2020)湘0422执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建平、秦双喜偿付原告王琪琛借款本金75000元,款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李建平、秦双喜支付原告王琪琛借款利息61500元,款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财产保全费1202元,合计2717元,由被告李建平、秦双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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