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再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0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4民初1855号
案号
(2020)湘0524执6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再录、何秋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至2018年12月10日的利息5301元,2018年12月10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3‰计息至该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再录、何秋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钱湘凯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3元,由被告李再录、何秋菊、钱湘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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