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先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4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2民初172号
案号
(2020)湘0422执恢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先军、罗爱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东借款535000元,并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偿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秀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00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合计14970元,由被告李先军、罗爱琼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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