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4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2民初172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先军、罗爱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东借款535000元,并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偿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秀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00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合计14970元,由被告李先军、罗爱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