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智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9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7民初910号
案号
(2020)湘0527执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智敏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和2018年9月26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二、被告刘智敏于2019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其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若刘智敏在2019年10月30日之前未偿还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自愿将位于绥宁县长铺镇绿州大道教师进修学校旁的绥房权证长铺镇字第715000393号房屋(建筑面积398.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62平方米)交由法院处置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被告黄艳英承诺对上述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四、双方无其他争执。本案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刘智敏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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