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5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2民初624号
案号
(2020)湘0422执3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倪强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尚欠本金8637.42元、违约金及手续费517.77元及2018年3月23之前所欠利息1051.28元,合计10206.47元。2018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元,由被告倪强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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