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21民初697号 |
案号 |
(2020)湘1021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何敏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8 795.88元,支付借款利息7119.08元,费用13 434.36元,借款利息、费用计算至2018年3月13日止,上述款项合计79 349.3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被告何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