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生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4民初4076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生辉、文番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500 000元,支付至2018年9月21日止的借款利息107 874元,2018年9月22日起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8.4‰计付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刘生辉、文番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0 000元;三、如被告刘生辉、文番浓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则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孝柏、刘孝伟、扶红艳设定抵押权的位于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290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刘孝柏、刘孝伟名下的隆国用(2016)第022885号、隆房权证桃洪镇字第20161659号的房产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 099元,由被告刘生辉、文番浓、刘孝柏、刘孝伟、扶红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