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江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4民初3899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艳平、王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截止至2018年10月7日的利息5 690元,本息合计205 690元;从2018年10月8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为 8.7000‰上浮30%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息随本清;二、被告陈艳平、王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进行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4 000元;三、被告夏江娥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 595元,财产保全费50元,合计4 645元,由被告陈艳平、王琴、夏江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