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青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622********6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4民初3151号
案号
(2020)湘0524执5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红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至2018年8月28日止的利息26 091元,本息合计126 091元;2018年8月29日起的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计付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阳红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进行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宁青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宁青红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阳红云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98元,由被告阳红云、宁青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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