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子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622********3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4民初3952号
案号
(2020)湘0524执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米友发、欧阳清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支付利息4 853.53元, 2018年10月24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0.5‰上浮30%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米友发、欧阳清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聘请律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 000元;三、被告周子文对以上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子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6元,由被告米友发、欧阳清玉、周子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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