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冉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4********1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24民初362号 |
案号 |
(2020)湘0724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冉伟、陈淑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 000元,支付至2018年11月13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罚息26016.07元,并对借款本金197 000元按月利率9.9‰标准支付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谭德松、胡春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冉伟、陈淑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45元,由冉伟、陈淑教、谭德松、胡春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