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林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4********2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81民初1833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韩林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可借款本金492 300元及利息73 845元(从2016年1月1日起以492 3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息共计566145元。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462元,由被告韩林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