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训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2********8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4民初2423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训中、刘金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 000元、截止至2018年6月13日的利息14 254.18元,本息合计94 254.18元;从2018年6月14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9.9‰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息随本清;二、被告黄训中、刘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进行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被告黄训杰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训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训中、刘金英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被告黄训中、刘金英、黄训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