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奉族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2********0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4民初1824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兆科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自2018年9月2日解除;二、被告奉兆科、杨燕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16 086.04元,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9月2日按月息10.2‰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3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上浮30%计息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奉兆科、杨燕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费 8000元;四、被告奉族唱对上述款项的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奉族唱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奉兆科、杨燕燕追偿;五、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奉兆科、杨燕燕、奉族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