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3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4民初3948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7 895.5元,本息共计117 895.5元。2018年10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 000元按年利率13.65%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 000元。三、被告阳碧香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碧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伟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给付款项直接支付给本案原告,或者支付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账号:8002 6407 9911 018)。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832元,减半收取1 413元,由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陈伟、阳碧香负担1 3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