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顺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0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3民初329号 |
案号 |
(2019)湘0423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廖红兵与被告陈顺祥、杨玲于2018年签订的《借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陈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红兵借款本金348813.33元,利息55810.13元(计算至2019年6月1日)及以348813.33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从2019年6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后段利息;三、被告杨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计收4100元,由被告陈顺祥、杨玲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全额垫付,待执行时由二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判决主文第二条“被告陈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红兵借款本金348 813.33元,利息55810.13元(计算至2019年6月1日)及以348 813.33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从2019年6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后段利息”补正为“被告陈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红兵借款本金352 000元,利息56 320元(计算至2019年6月1日)及以352 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从2019年6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后段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