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国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8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2民初939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平生偿还原告贺贱生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14年11月21日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为42,000元,2018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贺贱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贺平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