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5********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721民初214号 |
案号 |
(2018)湘0721执恢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000 000元,并按照2%的月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计息时间从2014年11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363 000元逾期利息应抵扣);二、被告汪正安、李杰对被告刘继的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正安、李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刘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 782元,减半收取14 391元,由被告刘继、汪正安、李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9-20 |
发布时间 |
2020-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