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1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4民初1386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静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000元,利息42 296元,2018年4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196‰计算,息随本清;二、由被告陈静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由被告李利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偿还后享有向被告陈静梅追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186元,由被告陈静梅、李利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