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8********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8民初1322号 |
案号 |
(2020)湘0528执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锋借款本金47998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锋负担100元,被告刘志负担4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