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1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21民初677号 |
案号 |
(2020)湘1021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被告曾强军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二、由被告曾强军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借款本金93 702.81元及同期银行借款利息,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2元,由被告曾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时间 |
2020-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