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鹏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821********6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821刑初241号
案号
(2020)湘0821执恢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慈利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鹏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谭鹏举的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被告人谭鹏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登富、鄢道秀、唐梓晗、唐梓壕、谭巧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98 677.9元,车辆损失人民币38 667.4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437 345.3元,除被告人谭鹏举已支付的人民币100 000元外,尚余人民币337 345.3元未支付。限2018年12月31日支付37 345.3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100 000元;2020年12月31日支付100 000元;2021年12月31日支付100 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登富、鄢道秀、唐梓晗、唐梓壕、谭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时间
2020-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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