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鹏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21********6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821刑初241号 |
案号 |
(2020)湘0821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鹏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谭鹏举的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被告人谭鹏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登富、鄢道秀、唐梓晗、唐梓壕、谭巧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98 677.9元,车辆损失人民币38 667.4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437 345.3元,除被告人谭鹏举已支付的人民币100 000元外,尚余人民币337 345.3元未支付。限2018年12月31日支付37 345.3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100 000元;2020年12月31日支付100 000元;2021年12月31日支付100 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登富、鄢道秀、唐梓晗、唐梓壕、谭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