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尚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7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1民初4531号
案号
(2020)湘0521执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尚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正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8 687.5元;二、驳回原告邓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原告邓正华返还65 758元的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 538元,由原告邓正华负担644元,被告吴尚英负担894元;本案反诉诉讼费769元,由被告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4-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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