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嗣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2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3民初613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嗣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光明借款本金70 000元及利息145 250元(利息自2007年7月22日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续计利息直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6元,由被告赵嗣源负担4509元,原告周光明负担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