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嗣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4********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3民初613号
案号
(2020)湘0423执恢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嗣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光明借款本金70 000元及利息145 250元(利息自2007年7月22日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续计利息直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6元,由被告赵嗣源负担4509元,原告周光明负担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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