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24民初2080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4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宁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4 059 684.38元;二、被告长沙宁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资金占用费389 744.56元(已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后段按月息20‰的标准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清楚之日止);三、被告长沙宁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94 000元;四、被告长沙宁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0 000元;五、被告刘为清、唐伟明、宁乡县鸿强能源有限公司、王俊强、张琳、武跃辉、长沙源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追偿;六、被告黎振、钟银杏对上述代偿款中的923 471.75元及资金占用费253 080.17元(后段以923 471.75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按月息2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清楚之日止)、担保费168 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追偿;七、驳回原告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限被告长沙宁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源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县鸿强能源有限公司、刘为清、唐伟明、王俊强、张琳、武跃辉、黎振、钟银杏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 108元,由被告长沙宁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源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县鸿强能源有限公司、刘为清、唐伟明、王俊强、张琳、武跃辉、黎振、钟银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