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方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1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4民初3600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贺方威、兰春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支付利息3 600元(计算2018年1月1日止),2018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所约定的利率上浮30%计息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贺方威、兰春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7 700元; 三、由被告郑大胜对以上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526元,减半收取1 263元,由被告贺方威、兰春梅、郑大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