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菊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6********2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225民初929号
案号
(2020)湘0225执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炎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谢于发、王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华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3.96万元,共计6.96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9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540元(原告已预交77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2100元,由被告谢于发、王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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