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5********9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22民初2310号 |
案号 |
(2020)湘0922执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桃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毛敏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2015年1月24日借款150000元、2017年12月22日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毛敏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毛敏负担1447元,被告丁辉承担108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桃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