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4民初1462号
案号
(2020)湘0524执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南北、钱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 987.75元,至2018年4月4日的利息6600元,本息合计106 587.75元;2018年4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572%计算,息随本清。二、被告郭南北、钱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三、被告罗勇对以上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郭南北、罗勇负担124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17
发布时间
2020-04-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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