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成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1********3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721民初787号
案号
(2020)湘0721执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邹志敏、彭成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为10.8 ‰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彭成阳、邹志敏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乡县房权证深柳镇字第a0009990号的私有房产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三、驳回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086元,由邹志敏、彭成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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