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8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4民初2124号
案号
(2020)湘0524执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应超、邱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至2018年5月29日的利息7936元,本息合计107 936元;2018年5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6‰计算,息随本清。二、被告唐应超、邱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3000元。三、被告杨协军对以上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2元(原告已预交1306元),减半收取计1306元,由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唐应超、邱涛、杨协军负担127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21
发布时间
2020-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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