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1********2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03民初2898号 |
案号 |
(2020)湘0903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季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4831元,被告王国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黄季章对被告王先辉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黄季章负担940元,由被告王健、王国和共同负担4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