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忠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3********2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23民初3123号 |
案号 |
(2019)湘0923执恢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忠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新元借款本金人民币37 500元及利息3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7月14日,2018年7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以37 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娄忠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新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元,由原告李新元负担152元,被告刘忠英负担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