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4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4民初1434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范平、范百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截止至2018年3月30日的利息10 230元,本息合计110 230元;从2018年4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0.44%计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范平、范百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进行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500元;三、被告罗小莲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37元,由被告范平、范百艳、罗小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