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明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43********2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26民初549号
案号
(2020)湘1026执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蒋明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宇华借款本金93 000元并给付差旅费3580元,以及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3 000元为基数每月按1.5%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曹宇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8元,公告费用560元,由被告蒋明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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