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明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43********2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26民初549号 |
案号 |
(2020)湘1026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蒋明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宇华借款本金93 000元并给付差旅费3580元,以及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3 000元为基数每月按1.5%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曹宇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8元,公告费用560元,由被告蒋明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