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3********5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723民初2355号
案号
(2020)湘0723执2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毛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澧县前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 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8月28日始至2018年10月27日止的11 200元与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后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之和);二、被告汤晓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澧县前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澧县前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毛云华、汤晓波负担14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20
发布时间
2020-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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