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3********5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723民初2355号 |
案号 |
(2020)湘0723执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毛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澧县前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 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8月28日始至2018年10月27日止的11 200元与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后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之和);二、被告汤晓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澧县前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澧县前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毛云华、汤晓波负担14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