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538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恢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彭秋香借款本金 5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0 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