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季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2********1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4民初3686号 |
案号 |
(2019)湘0524执2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时东、谭季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并承担至2018年4月9日止的利息18370.1元, 2018年4月1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年利率 10.44%计息;二、被告郑时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时程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郑时东、谭季梅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 806元,由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06元,被告郑时东、谭季梅、郑时程承担4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